高新技术企业期满当年内通过新认定前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2017-06-2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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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2014年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在三年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到期后认定结果未出来,我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如需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需重新申请认定。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四条第3点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因此,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河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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