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拍卖资产承担税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很多法院的法拍资产、抵债资产经常会约定,拍卖资产过户环节,应由原产权所有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即使承担了这部分税费,税务局完税凭证仍然是按税法规定开具的抬头是纳税人(即原产权人)。那对于这部分买受人实际承担的原因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税费,能否在买受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现实中一般有三种口径。
口径一:不得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由于完税凭证抬头是产权所有人,买受人应该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口径二:允许在资产折旧环节摊销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按照会计规定可以作为买入资产的成本,在税收上在资产折旧环节摊销扣除。
口径三:允许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应作为对原产权人的应收款,而该款项无法收回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对于以上处理方式,部分税务机关给出了不同的答复口径,如近日天津税务局在线答疑中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是第二个答复口径,而原宁波国税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复中,采取了第三个答复口径。
文章来源:财税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