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7项减税专题

2018-11-0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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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7项减税措施,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3、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准予加计扣除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总额三分之二的部分。

4、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2018年5月1日起,原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原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7、201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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