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保征缴与企业减负并行不悖——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冯文猛
社保费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未来保障水平的降低。为确保未来居民养老金和医疗保障水平至少维持当前水平或进一步改善,在确保社保规范征缴的同时,可以进一步考虑拓展其他渠道的保障资金来源。
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此外,7月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明年起,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虽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的表述让公众看到希望,但是此次转由税务部门征收,势必将规范社保征缴,这便引发了公众和企业的担忧:一是社会普遍担忧规范社保征缴将导致企业和个人负担上升。二是为防止企业和个人负担加重,或将考虑降低社保征缴费率,如此一来是否会导致未来养老金等支出受限,社保水平难以维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冯文猛认为,目前很多人混淆了社保征缴方式变化和企业负担之间以及社保费率降低和保障水平维持之间的联系,有必要澄清一下。社保费率降低并不必然导致保障水平的降低,社保征缴方式变化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也是两码事,应该区分开来。
规范社保征缴应与企业减税降费双管齐下
中国经济时报:明年起,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引起广泛关注,应当如何看待规范社保费征缴与企业负担上升之间的关系?
冯文猛:以往一些企业未按实数征缴社保费,而是按照最低标准征缴,其征缴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水平,存在逃缴、少缴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人力成本占总成本较大比重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从降低人员成本角度出发,大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没有按实数缴纳。按照要求,自明年1月1日起,社保费改为税收部门征收,这将纠正原先征缴不规范的情况,目前,大部分社保征缴是由企业职工和企业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在工资和其他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大家普遍担心明年社保由税收部门统一征收后由于基数上升,企业负担加重,同时个人到手收入也将有所减少。
关于个税改革,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及除了上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列入抵扣范围,以减少个人负担,让个人到手收入不降低。但这仅仅解决了个人困难,并没有解决企业的负担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负担确实过重,则应研究如何降低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但不能因此否定对社保征缴行为进行规范。在本质上,规范社保征缴和企业负担轻重是两个事情,不能混在一起。事实上,原先一部分企业的逃缴、少缴,对于按照实数缴纳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能够有效避免这种不公平,纠正原先征缴中的不规范情况,因此应当倡导规范社保征缴。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总体税费过重的企业而言,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降低企业负担,释放企业活力?
冯文猛:企业税费包括两大块,一是“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二是“费”,以社保费用为主。为守住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这条底线,在进行规范征收社保基数上涨的背景下,如果社保费率不做调整,可以通过研究调整社保费以外的税费部分以减轻企业负担。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企业社保征缴规范化和企业税费负担上升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在税费调整过程中,同样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让企业不仅能够存活,而且能够健康地活下去,为大家提供稳定的就业场所,带来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总而言之,社保征缴规范化和税费负担之间并无矛盾,核心原则是该规范的规范,把该降的税或费降下来。
应拓宽保障资金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会议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目前社会担忧如此一来会对目前收支平衡压力本已较大的养老保险带来更多风险,对此您怎么看?
冯文猛:如果按照上述分析,为确保企业负担不增加,或将适度降低社保费率,进而有可能导致社保缴费总额降低,因此一些人会担心居民养老金和医疗保障水平无法维持。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是征缴规范化之后,缴费人群基数将会扩大,这样即使降低社保费率水平,缴费总额也不会降低。无论如何,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收入来源并非只有社保缴费一种方式。
实际上,养老和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多元的,除了社保缴费之外,既有基金的增值部分,以及诸如划转国资、财政补贴和其他方式的注资等多种方式都可以形成缴费以外的收入。因此,社保费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未来保障水平的降低。为确保未来居民养老金和医疗保障水平至少维持当前水平或进一步改善,在确保社保规范征缴的同时,可以进一步考虑拓展其他渠道的保障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