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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生产用的固定资产享受优惠政策的选择方法——集成电路|高新技术|加速折旧|3个文件的解读

2017-03-24分类: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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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解读: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判断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范围内;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文》第三条规定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税〔2012〕27号)文第八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第九条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范围”和第十条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范围”的条款已经失效,也就是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扩大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第四条规定: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9〕81号)有关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规定为: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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