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自建行为、设计费明显偏高

2017-02-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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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A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项目,共7栋楼,1#住宅6+1层、10#商业2+1层,2#住宅10+1层、3#4#住宅14+1层、5#6#住宅17+1层,该项目主要施工方是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解析:

1、根据三方信息,A公司和B公司的股东全部相同, 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14523日集中开票5,356,639.00元(前期工程费,无合同),在2014922日集中开票4,594,973.00元(基础设施费,无合同),且在开票当天账务处理时全部以银行存款一次性支付,因该项目是属于自建行为,有关成本费用价格的公允性及业务的真实性都值得推敲。

2、根据企业提供的设计合同,A公司与甲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为2#-6#,总合同金额378,551.68元,2#10+1层,建筑面积8688.56,设计费104,262.72元,单位设计费12/3#4#14+1层,建筑面积8735.86,设计费139,773.76元,单位设计费16/5#6#17+1层,建筑面积8407.2,设计费134,515.20元,单位设计费16/A公司与乙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为1#10#,无具体的合同金额,总建筑面积9616.78,根据乙公司的开票金额231万,倒推单位设计成本240/,即:1#10#的设计费比同项目2#-6#的设计费明显偏高,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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