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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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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摘要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分类核算要求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等三种产品类型分别核算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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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12-16
文章摘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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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12-01
文章摘要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当按照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第九条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分期开发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或按分期项目分别开具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发票的开具、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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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
2016-04-19
文章摘要
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划部门为主,结合发改委、建设部门的相关项目资料)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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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5]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12-31
文章摘要
一、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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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 2015 43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5-17
文章摘要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审批(备案)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并依据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定期发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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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5-01-09
文章摘要
一、房地产清算项目分类计算问题
房地产清算项目按以下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非普通住宅
第三类:其它类型房地产
注:“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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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09-12
文章摘要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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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4-07-07
文章摘要
(二)清算分类
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的,应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确认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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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解释]
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解答
2014-06-27
文章摘要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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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4-03-20
文章摘要
五、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一)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属于同一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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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8-26
文章摘要
二、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屋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的规定,区分为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两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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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13]44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2013-03-05
文章摘要
四、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
根据规定,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计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以及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未分别核算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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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13]44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2013-03-05
文章摘要
四、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
根据规定,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计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以及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未分别核算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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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12]58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2-11-19
文章摘要
一、关于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分别计算问题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