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增税清算成本扣除能否公开?法院:名为信息公开实为咨询

2026-07-23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2 点击收藏

案件简介

某业主委员会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公开某小区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人防、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成本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申请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等资料。税务机关答复称该申请实质为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同级复议机关维持该答复。业委会不服诉至法院,一、二审均认定该申请系咨询性信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业委会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申请实际上是要求税务机关就成本申报、审核、分摊以及开发商纳税情况作出解答,构成咨询,案涉答复与复议决定未对业委会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主旨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特定开发成本是否扣除、如何分摊等专业问题进行解答,实质属于税务咨询,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税务机关对此作出的答复及后续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未设定或改变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行政法上的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黑行申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负责人:董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局,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再审申请人某委员会因诉被申请人某甲局、某乙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行终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其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其申请的信息系咨询性信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主要理由:1.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审法院对其申请未加区分处理,错误的将申请全部内容定性为咨询性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某委员会向某甲局申请公开“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华溪龙城小区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将地下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幼儿园建设成本、综合服务楼地下变电所建设成本、综合服务楼地下换热站建设成本、综合服务楼地下消防泵房建设成本、综合服务楼文体建设成本、综合服务楼(含19#楼层部分)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成本、综合服务楼医疗卫生建设成本、一期配套公共设施-1层3581.2平方米(综合服务楼地下)建设成本、一期综合服务楼1层2352.72平方米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果列入了扣除,申请公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情况说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实质上系要求税务机关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解答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申报、审核和成本分摊情况,以及开发商纳税情况等问题,构成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某甲局对该咨询所作的被诉答复及某乙局所作的复议决定,对某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某委员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综上,某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皇甫延玉

审 判 员 郭  婧

审 判 员 徐 新 卫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宋 英 杰

书 记 员 张  莉

文章来源:税易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