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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市场拓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363号

发文日期:2000-12-25 | 全文有效

颁布时间:2007-06-08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川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199929],确保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将旅游市场拓展费收入分成比例由原定的424改为244,即省20%,市地州40%、县(市、区)40%。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是省委、省政府为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加大旅游投入的一项措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协调部门配合,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开征的地方要尽快开征,确保此项费用真正发挥实效。

  二、川旅财[2000]11号文件规定,244的分成比例从2000年开始执行。因此,各地已上划的拓展费收入按新的分成比例结算,未上划的部分按比例留成后逐级上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虚报或拖欠应上交的旅游市场拓展等。

  三、旅游市场拓展费分成比例调整后,征收业务费的比例亦相应调整,由各级按规定比例执行。

  四、旅游市场拓展费征管难度大,问题多,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主动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解决,同时,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密切配合、沟通信息、摸清费源、强化征管,使旅游市场拓展费征管工作尽快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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