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2016年12月份热点问题秦皇岛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资薪金所得差旅费津贴直接关联多元件集成电路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58号

发文日期:2005-04-01 | 全文有效

颁布时间:2007-06-08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鉴于目前各地对水电站、火电站等的地面以下产如何征收房产税无统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地面以下房产是指在地面以下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与地面连为一体的地下部分和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因此在开征范围内的各类地面以下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考虑到造价较高,各地在征税时可先作一定比例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地报省局审核后确定。

  二、各地要对开征范围内的地面以下房产进行清理,未征收房产税的从200511日起开始征收。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市场拓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