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11-04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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