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112号
发文日期:2005-02-07 | 全文有效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不冲减其定期定额税款。
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均视为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一律按规定征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时,不需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的清算。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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