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超经营范围棚户改造接收资本金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多证合一电子(网络)发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112号

发文日期:2005-02-07 | 全文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不冲减其定期定额税款。

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均视为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一律按规定征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时,不需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的清算。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电网公司销售电价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