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202号
发文日期:2006-06-12 | 全文有效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饲料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管理难度较大。经研究,现对我省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销售免税饲料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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