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3号
发文日期:2003-02-28 |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2002]93号)的要求,我局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地税二字[2001]32号)中第二条规定已到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帐制健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帐制不健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督促其健全帐制,尽快实行查帐征收。一时难以查帐征收,确需继续核定征收率征收的,昆明地区按7%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地区按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合伙制事务所也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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