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35号
发文日期:2003-11-27 |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堵塞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管漏洞,加强征管,我局曾于1998年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220号),通过这几年的执行情况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220号)第四条第一款,“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按5%的征收率全额计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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