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5]4号
发文日期:2005-04-04 | 全文有效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执行后,部分地区询问对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否享受有关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营业税免征政策。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请结合财税字[1999]27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