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65号
发文日期:1999-12-23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迅速通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纳税人违反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欠缴税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补缴少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除了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计[19 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执行总局及省局的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上交中央财政的罚没收入缴入地方国库。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并立即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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