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1999]1号
发文日期:1999-1-27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际函[1998]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税收票证的填写,在现行税票的“经济类型”处、7月1日将启用的新税票的“注册类型”处填写“外国企业”,在“品目名称”栏填写国税际函[1998]34号文件规定的外国企业的5个子目名称。在计财上报的各种分注册类型的统计报表中统计在“外商投资企业”栏:“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季报表”分别统计在27-32行的“外国企业”及其各统计子目中。
各地在今后统计涉外税收收入时,请使用“通知”中所确定的外国企业代码。为便于各地操作,省局信息中心将对税收征管软件进行修改,从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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