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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8] 41号

发文日期:2008-2-1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济南、青岛、济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44.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

  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64.9

山东省济南市


  2

  山东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49.9

山东省济南市


  3

  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7.6

山东省济南市


  4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公司

5.0

山东省济南市


  5

  济宁华能制药厂

51.5

山东省济宁市


  6

  威海金海湾国际饭店公司

57.9

山东省威海市


  7

  青岛华能大厦有限公司

27.9

山东省青岛市


  8

  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

280.0

山东省济南市



   合 计

544.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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