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8] 41号
发文日期:2008-2-1 | 全文有效
济南、青岛、济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44.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 | 所在地 | ||
1 | 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 64.9 | 山东省济南市 | ||
2 | 山东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 49.9 | 山东省济南市 | ||
3 | 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 7.6 | 山东省济南市 | ||
4 |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公司 | 5.0 | 山东省济南市 | ||
5 | 济宁华能制药厂 | 51.5 | 山东省济宁市 | ||
6 | 威海金海湾国际饭店公司 | 57.9 | 山东省威海市 | ||
7 | 青岛华能大厦有限公司 | 27.9 | 山东省青岛市 | ||
8 | 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 | 280.0 | 山东省济南市 | ||
合 计 | 544.7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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