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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1]349号

发文日期:2001-6-26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威海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远期收汇申请办理退税的请示》(威国税[2001]17号)收悉。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与印尼材源帝集团香港高士达有限公司之间的捕虾船出口企业业务属远期结汇,省局意见,你局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远期收汇证明及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征税确认单等单证办理该企业上述业务的退税。请你们严格监督企业按期收汇,到期仍不结汇的,要扣回所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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