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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642号

发文日期:2013-11-25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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