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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发文日期:2014-12-31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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