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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函[2010]127号

发文日期:2010-11-24 | 条款失效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条款废止]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暂定为不低于5%。

  三、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注: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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