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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223号

发文日期:2007-12-14 | 条款失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部分废止]文中涉及纳税核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等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但是,经过税务检查土地增值税退税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实行核定征收的,在市局没有统一确定核定征收率前,由各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七条执行。

  2.[条款废止]主管地方税务所(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6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综合二科(或综合科)。综合二科(或综合科)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注:1.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经过税务检查土地增值税退税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废止。
  2.依据沈地税函[2008]14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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