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本地税发[2010]115号
发文日期:2010-10-18 | 全文有效
各自治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查实清算方式为主。主管税务机关凡认定需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及时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进行清算,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不得违反清算程序操作,严格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76号)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以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本地税发[2009]91号)第一条“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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