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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明确土地增值税提取征收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财预字[1999]34号

发文日期:1999-05-12 |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我省1995年开征土地增值税时,经省政府同意,比照土地使用税等地方“四税”提取征收管理费的办法,对土地增值税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了征收管理费,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因当时省财政部门没有正式发文,现重新明确如下:为减少税款流失,加强征收管理,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按土地增值税征收总额提取5%的征收管理费,其中1%上缴省地税局。征收管理费主要用于代征、征收管理业务、奖励办税人员以及税法宣传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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