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江地税发[2010]86号
发文日期:2010-07-29 | 全文有效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源控管,进一步规范清算,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由各市、区根据实际,依照上级文件精神迅速制定。
为科学合理地调整 “两率”,平衡相邻地区税负,我市采用“首次预报、信息沟通、全市平衡、各自发文”的办法,即先由各市、区局向市局预报方案,市局将相关信息收集反馈给各市、区局,再由各市、区分别发文执行,并报市局备案。
各市、区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与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沟通,取得支持达成共识,认真做好应对各种问题的预案,尽快完成 “两率”的调整。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一般应查帐清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二手房的一般应据实清算征收,若符合规定情形需用核定方式清算的,应严格按核定程序办理。
四、各市、区局制定“两率”后,市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地税发〔2005〕211号)第二条有关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停止执行。
五、各市、区局应于每季后十五日内,将清算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局。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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