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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7]73号

发文日期:1997-02-17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告,此文作废。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7]4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县局应于六月底前对所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认真鉴定、分别按94年1月1日前后登记,同时将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及项目登记情况等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

二、各分局、县局要严格按照《土地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各分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通知单》上的项目,在一个月内通知到各有关企业,并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各分局、县局应严格减免税审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对该报市局审批和备案的,应报市局审批和备案。

四、各分局、县局应在七月底前将所属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清理情况、登记情况及纳税情况形写成书面材料,与土地增值税汇总表一起上报市局。

五、市局将于八月底前组织力量对各分局、县局的房地产企业政策执行和征管方面的情况以及这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检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人员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并逐个鉴定、登记。同时,继续做好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工作。

二、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各地可按土地增值税实际征收数的5%提取征收费用,专项用于支付代征手续费和征管费用。

三、按照《通知》要求,请各地于今年三季度前安排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省局联系。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42号    1997年2月2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人员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并逐个鉴定、登记。同时,继续做好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工作。

  二、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各地可按土地增值税实际征收数的5%提取征收费用,专项用于支付代征手续费和征管费用。

  三、按照《通知》要求,请各地于今年三季度前安排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省局联系。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国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7号1996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特别是1995年2月全国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围绕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入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区开征工作迟缓,有些地区征管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其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征管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切实搞好征管。工作进展迟缓特别是尚未开征的地方要迎头赶上,千方百计,尽快落实征收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勇于开拓,不畏艰难,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要尽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并逐个认真鉴定,特别是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要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办理。

  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建设部、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新开征的税种,难以控管,为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收入预征办法、减免税审批程序、评估规程及确认方法、委托代征办法等。特别要注意完善收入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竣工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加强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是否属实,有无少报收入和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扣除项目的分摊是否合理,应否享受减免税优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是否存有偏差及征管的情况。各地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检查工作的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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