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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发文日期:2010-09-01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具有土地闲置费性质的支出,均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按照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时分次取得购房发票的,可按取得首张发票所载时间作为购买年度。

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第二条和《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免税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并区分下列情况:

(一)税务机关已向企业开具《定期免税证明》的,应在《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中说明并附送《定期免税证明》,可仅就项目应征税款部分计算增值额。

(二)税务机关未向企业开具《定期免税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中应将定期免税情况和征税情况分别说明,同时需提供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1994年1月1日前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有关证明、2000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合同明细等资料,税务机关应对定期免税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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