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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发[2010]222号

发文日期:2010-08-23 | 全文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开发区局、园区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征收局从7月1日起按照文件规定的预征率和征收率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征收,同时要对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算,对确实不能进行清算的项目征收率要从高核定。同时《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05〕45号)第一条;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05〕55号)第六条、第九条;《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第一条作废。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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