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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镇地税发[2010]137号

发文日期:2010-08-25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各辖市、丹徒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苏地税发[2010]3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预征率为3%。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当按照商品房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镇地税发[2007]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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