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镇地税发[2010]137号
发文日期:2010-08-25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各辖市、丹徒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苏地税发[2010]3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预征率为3%。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当按照商品房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镇地税发[2007]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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