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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8]87号

发文日期:2008-07-03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对《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中预征率作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预征率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项目类型相结合确定,如下表:
 

 项目类型
项目所在地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除别墅外)

别墅、写字楼、
营业用房等

设(区)市的市区

1%

1.5%

2.5%

其他市(县)

0.5%

1%

2%

 

    二、调整后的预征率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积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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