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7]36号
发文日期:2017-12-29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四、纳税人年度内存在多个所得项目收入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第五条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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