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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8-01-02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相关规定,对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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