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7-09-25 | 全文有效
为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在国税机关委托线上和线下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时,地税机关同时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地方税(费)。具体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单位及范围
(一)线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选择移动终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代征地方税(费)。
(二)线下: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对选择指定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代征地方税(费)。
二、委托代征税(费)种及税(费)率
代征单位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代征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税(费)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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