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关于全市邮政网点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
榕地税[2017]87号
发文日期:2017-09-20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邮政分公司:
为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研究决定,全市邮政网点在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同步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
二、代征税(费)对象
通过各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
三、代征税(费)种及要求
代征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以上各税(费)种的计税(费)依据、代征税(费)率、代征税(费)款解缴和代征手续费结算支付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对接、加强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配合航信公司当地驻点人员做好业务测试,协调解决初期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间要求顺利开展业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委托代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签订合作协议。各地税机关与当地邮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参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详见附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强化业务宣传。对外通告统一由市地税局负责,通过地税门户网站及福州日报对外发布通告。各级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并充分利用各自的网点资源、媒体渠道,加强对邮政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的全方位宣传,提高社会认识度,为广大涉税用户提供便民服务。
(四)落实业务培训。各县(市、区)邮政部门应提前组织、妥善安排当地邮政项目管理员和开办网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当地地税局、航信公司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培训落实到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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