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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方某转让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55号

发文日期:2015-05-05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纳税人方某购房时间认定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5]4)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5]258)第二条第()项规定,动迁后回迁住房首次上市转让的,凡符合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请示省局,以回迁协议或商品房准住通知单的日期认定其购房时间,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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