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方某转让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55号
发文日期:2015-05-05 | 全文有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纳税人方某购房时间认定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5]25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动迁后回迁住房首次上市转让的,凡符合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请示省局,以回迁协议或商品房准住通知单的日期认定其购房时间,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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