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第四稽查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63号
发文日期:2015-05-13 | 全文有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纳税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四稽发[201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你局描述事实,应由沈阳ⅩⅩ有限公司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