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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47号

发文日期:2015-04-17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你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认定的请示》(沈地税一稽发[2015]7)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32)第八条第二款,“实行‘费用大包干’方式提供本办法征税范围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第()项规定确认计算方法的,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的规定,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采取“费用大包干”方式确定营业税营业额。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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