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业所得税受理窗口金融负债公共交通运输业税收优惠佣金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5-01-31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最高开票限额。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按《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务登记证件。

  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要求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严格执行《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公告自20153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函[2005]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 ...下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