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全省通办新设立冲减影响地方税费农产品批发市场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14]49号

发文日期:2014-12-10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本通知自2014121日起执行。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 ...下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广播电视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