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14]49号
发文日期:2014-12-10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