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专项用途房企差旅费调整专项资金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退回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2015]1号

发文日期:2015-01-19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稳增长调结构的税收政策精神,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

  二、本通知自2014101日起执行。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242号)中“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停止执行。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下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