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个立项、分期开发,不能随便合并土增清算?


不能合并≠没有优化空间,成本归集和分摊才是主战场
土增税清算单位认定规则
规则01|清算依据认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认定依据,不以发改委立项备案为依据。几张规划证即认定为几个独立清算项目,立项数量与清算项目数量无必然关联。
规则02|分期开发认定标准 税法所称"分期开发",指规划主管部门分次、分范围核发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不包括企业自行划分的销售批次、施工进度批次或资金安排批次。
规则03|强制分期清算 同一地块取得两张及以上规划许可证,且各期开工/规划间隔超过24个月的,必须以各期为单位分别清算,不得合并。
规则04|合并清算申请条件 同一地块取得两张及以上规划许可证,但各期开工/规划间隔不超过24个月、属于连续整体开发且无实质性断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并清算;是否批准由税务局自由裁量,非必然结果。
规则05|跨项目盈亏互抵禁止 土地增值税以经政府批准的独立建设单元为计算单位,禁止以一期亏损或低增值率抵扣另一期高增值额,不得以成本不均、税负不平为由申请合并。
规则06|公共成本分摊原则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土地成本、公配设施成本,应按各期建筑面积占比合规分摊至各清算项目,不得全额计入单一期次。
文章来源:财智薇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