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税局官方解答企业所得税的7个热点问题

2023-04-13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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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境外费用是否需要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发票属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筹建期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因此,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研发费用,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3.A企业2020年向某县红十字会捐赠100万元,该县红十字会没有在宁夏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内,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企业认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的中华红十字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该县红十字会已具备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观点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3)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因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根据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层级来确认,A企业以中华红十字会具备的资格来确认某县红十字会有此资格存在错误。

4.企业A公司2020年经批准修建一发电项目,按文件要求,该工程2020年开始施工,分三期进行验收,请问该企业能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优惠期限如何确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规定的项目。如果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同时符合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享受“三免三减半”可以按单个项目独立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5.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是以税务登记证行业范围还是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

答: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登记证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对其行业进行修改,并对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同步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也应同步修改,减少涉税风险。

6.租赁期间融资租赁资产无法取得全额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答: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企业发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7.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能否享受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可以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芜湖立恒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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