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巳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贷:主营业务收入 - 4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贷:应收账款 468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200
贷:应收账款 889200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人》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