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3年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巳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1月18日,该笔货款已经收到。2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 1月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
(2)1月份,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404000
贷:应收账款 1404000
⑶2月12日,退货时,同时退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1404000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乙公司开具红字退票证明给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