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物业在土地增值税收入中如何确认?
特别提醒:该表2与表1成本数据不同的是:回迁房、其他可售产品和自持建筑面积共同分配增加的25000万元土地成本。
考虑利息支出与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因素,加计扣除系数最高可按1.3计算,则因回迁物业补偿定价视同成本95000万元而增加的可扣除金额为123,500万元。假设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对回迁物业补偿定价视同成本进行分摊,自持业态分摊的回迁物业补偿定价视同成本的可扣除金额为31,856.89万元【123,500万元÷283.000×73.000】。因此回迁物业补偿定价的视同成本能够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的金额为91,643.11万元(123,500万元-31,856.89万元),虽然小于于视同销售收入70,000万元,但是回迁房、其他可售产品属于同期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可以和并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从表2计税的数据来看,土地增值率为19.67%,低于20%的标准,可以享受普通住宅免税优惠,应交土地增值税金额为0。
文章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