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4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受益期3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014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2015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A公司2014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00万元,调增 200万元,2015、2016年度各调减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