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A公司2014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用于购买研发设备的资金300万元,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A公司购买了研发设备,折旧期5年。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300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 = 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60
2014年末:
借:递延收益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2015年末:
借:递延收益 60
贷:营业外收入60
2016-2018年度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务处理
2014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2015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016—2018年度的税务处理相同。
风险提示
有的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汇算清缴未计入应税收入,导致少缴税款;有的企业在取得的政府批文上要求将该政府补助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单独核算,企业自认为按照政府批文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没有问题,实际情况是:虽然会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应当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