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不含税价款200000元,乙公司应于3月1日前付款。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于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减免乙公司30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偿还,签署协议。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⑴ 1月1日:
借: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
(2)7月1日:
借:应付账款234000
贷:银行存款204000
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 30000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⑴ 1月1日:
借:应收账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⑵ 7月1日:
借:银行存款204000
营业外支出一一债务重组损失 30000
贷:应收账款 234 000
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不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在不涉及坏账准备的前提下,以现金清偿债务不存在税会差异。